• 学校主页
  • 中文
    英文

news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12 16:39:47 发布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形势,深化我校实验教学改革和发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管理水平,引导学生主动实践,激发学生自主创新兴趣,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使我校实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推出更多优秀成果,有效地促进实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级文科综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内涵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项目是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以教师、实验教辅人员为主体进行的有关实验课程教学体系、实验教学模式及内容、实验教材、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实验教学管理和评价、实验室资源整合与共享、实验室建设等进行改革研究的项目。

第三条 为鼓励和支持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工作的开展,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实行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制度,并设立专项研究经费。

第四条 凡获得本中心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须在项目执行期内完成课题研究,参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本中心共同组织的结项验收。

第二章 立项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 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立项面对学校相关学院(学部)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申请人了解所研究项目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好的前期准备工作和明确的研究目标;

(三)有一个能胜任本项目研究工作的团队(不少于3人);

(四)已有在研实验教学改革项目且尚未完成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当年本中心的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主持人不得同时牵头申报本中心多个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七条 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的申报程序:

(一)为了方便管理,简化程序,项目申请人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网站上下载后即可填写);

(二)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所在学院(学部)教学委员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多个单位,则应由主要成员所在单位会签,以保证人员落实到位。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需要和可能,若本单位申请的几个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研究,则应由牵头人做好协调工作,以合并申请为妥;

(三)项目组提交申请书纸质文本一式肆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提交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八条 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评审程序:

(一)申报项目必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申报项目评审工作由本中心组织;

(二)本中心对相关学院(学部)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

(三)本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在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评审标准:

(一)项目选题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紧密联系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实际,论证充分,前期准备工作到位,研究目标明确,实施方案和计划可行,研究方法科学,具备良好的研究环境;

(二)预期成果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能较好地促进实验教学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或提升实验管理水平,具有推广价值;

(三)项目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四)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五)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参与过项目研究(限第2、3完成人),项目组成员应以在职教师或实验技术管理人员为主,分工合理,能胜任相关研究工作。


第三章 中期检查及结项验收

第十条 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项目一经获准立项,项目组应及时组织实施,各负其责,认真执行。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时,项目组应报送《华中师范大学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项目进展报告》(加盖学院或学部公章)和装订成册的相关成果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十二条 结项时,项目组提交《华中师范大学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结项申请书》(签署学院教学委员会意见并加盖学院或学部公章)及相关附件材料一式肆份和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过程包括项目负责人汇报、专家查看成果材料、答辩等环节。专家组在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确定结项验收结论(优秀、合格、暂缓)。

第十四条 结项优秀率控制在20%左右。对结题后被评为“优秀”项目,本中心将给予一定的奖励。暂缓结项的项目须在一年内完成研究工作并结项。

第十五条 公示。结项结果在本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3天。若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向本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写清异议内容,并亲笔签名,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对于确有进一步研究价值的项目,项目组可在验收结题后向本中心提出继续深入研究的书面申请,本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及有关资助事宜。

第十七条 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由,并提出调整方案或终止研究意见;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者,本中心将终止资助,五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立项申请。


第四章 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改革研究经费支持的原则和范围:

优先支持有利于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并产生较大影响的实验教学改革项目;鼓励对实验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的研究;对专业类、跨专业的实验教学课程体系进行整体优化的改革研究;鼓励对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创新研究;实验教学管理创新研究等。

第十九条 经费支持力度:每个重点项目资助2万元,一般项目资助0.5—1万元不等(根据下拨到中心的运行经费情况调整经费支持额度)。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相关材料、打印、考察调研、成果发表等与项目研究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已获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到本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获得项目启动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一半)。结项验收后,可报销余下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

20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