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并制定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二、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应立即逐级上报(发现被盗的同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实验中心主任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写出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发生后,对知情不报者、有意隐瞒者、有意包庇者、扩大或缩小事故情节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使用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2、不听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操作粗心大意而造成损失者;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尚未了解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而轻率动用造成损失者;
4.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而造成损失者;擅自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5、实验室人员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而造成损失者;
6、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五、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鉴定和有关人员证实可以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新的稀缺或较复杂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者;
4、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者。
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
20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