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文件精神,充分借鉴利用社会创新智力资源,提高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华中师范大学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施创新创业导师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从成功企业家、行业管理专家、投资金融等专业机构人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技术专家等领域聘任,为中心入驻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辅导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华中师范大学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聘请的所有创新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
第五条 聘任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情操。
3、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创新创业教育和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4、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校老师。
第六条 聘任程序及聘期
1、拟聘导师由中心提名、或本人自荐、或其他机构推荐,中心考察后,报学校批准后聘任,组成创新创业导师团。在与中心入驻团队对接工作中,团队有权选择辅导导师,辅导导师有权选择团队。双方同意后,签订协议,开展工作。
2、每位创新创业导师聘期3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三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
第七条 对华中师范大学在校生开展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课程、讲座、沙龙或论坛。每年安排不少于一次的授课(2小时/次)。
第八条 对中心入驻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专业的指导帮助。保持与创业者的沟通交流,并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每年安排不少于二次的项目咨询(3小时/次)。
第九条 企业导师向华中师范大学在编的创业指导课程教师及项目指导老师提供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每年安排不少于1人/30天的见习(企业不需付费)。
第十条 及时与中心沟通被辅导团队的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或团队,愿意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十二条 保守项目商业秘密。
第四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权利
第十三条 由中心颁发创新创业导师证书。
第十四条 可参与为导师团组织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与研讨项目。
第十五条 根据导师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导师及导师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
第十六条 对为在校生提供创业见习(实习)的企业,可授予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版匾。
第十七条 利用高校产学研优势,进一步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1、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中心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2、以华中师范大学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华中师范大学形象的;
3、泄漏商业秘密的;
4、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华中师范大学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
20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