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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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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12 16:45:09 发布者: 浏览量:

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是保证教学、科研和学生专业实践等活动正常开展的一个重要部门,为使实验中心能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进一步提升实验教学质量与实验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人员管理

1.实验中心专职管理与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正常情况下实行法定假日休息制,如因工作需要,实行假日轮休制。

2.实验中心全体人员应树立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教师服务、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努力保证实验教学与科研的正常进行。

3.实验中心专职管理与技术人员除搞好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之外,还应积极承担实验课的教学工作。实验技术人员系统讲授或指导部分实验技术课程,或系统担任部分课程的实验技术工作。

二、实验教学管理

1.在每学期末,由各学院(学部)教师根据教学计划提出下一学期实验课程申请,经所在学院(学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集中报送实验中心。中心将根据实验教学的实际需求在实验课程开始的前两周内与任课教师协商确定具体实验时间和场地。

2.实验教学过程中如需对实验计划进行调整,任课教师应提前一周向实验中心提出更改申请,以便及时准备。

3.教师在上实验课时有责任督促学生遵守学生实验守则,每次实验完成后应认真填写实验记录。

4.实验课教学结束后,教师应将学生实验成绩、实验报告或实验作品交实验中心存档。

5.实验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定时、定向开放实验室。

三、实验设备与设施管理

1.中心所属实验仪器、设备均属本科教学专用资源,原则上一律不得外借,特别是一些通用仪器(照相机、摄像机、绘图板等)。如确因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正常实验教学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属开放性实验的(如大学生科研立项、各类大赛、教务处认定的开放性实验等),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指导老师签字,由所在学院(学部)盖章,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

(2)属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由各学院(学部)学生会或分团委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学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并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

(3)属科研、教学需要的,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学部)分管科研、教学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后,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

(4)属学校有关部门需要的,由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

(5)属正常实验教学工作外,需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含演播厅)的,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同时,须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交纳一定的费用。

2.经批准借出的仪器设备,需要办理相关借用手续,按期归还。借用期间如发生仪器丢失或损坏,将按照学校有关赔偿制度予以赔偿。

四、实验场所管理

1.实验室属安全防护重点场所,非实验时间,除本室管理人员外,严禁任何人随意进入。

2.因科研或教学工作需要在节假日期间使用实验室的,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由实验中心统一安排。

3.每次实验完毕后,教师应督促学生清理仪器设备,关闭电源,确认无误后方能关窗锁门。



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

2017年6月